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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紅辦〔2025〕33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直(含駐區)各單位:
《紅海灣經濟開發區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評審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財政局反映。
區黨政辦公室
2025年12月1日
紅海灣經濟開發區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評審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優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流程,進一步規范財政投資管理,強化預算約束,合理使用財政資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政府投資條例》《廣東省財政性資金基本建設投資審核暫行辦法》《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及其修訂》《汕尾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汕尾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實施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以及汕尾市財政局《汕尾市政府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財政評審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財政評審,是指區財政局組織對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工程預算、結算進行政策性、技術性、經濟性的審查行為,具體包括概算復核、預算審核、結算審核和決算審核。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財政性資金包括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上級各項專項資金等。
第四條 區行政事業單位和區屬國有企業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項目需經區管委會批準,經區管委會批準的項目納入投資審核范圍,必須接受區財政局評審。經審定的工程預算、結算可作為建設單位工程招標、政府采購、簽訂合同、辦理基建資金申撥、工程價款結算及編制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
第二章 評審工作范圍及內容
第五條 財政投資項目評審的范圍
(一)區行政事業單位及區屬國有企業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新建、續建、改擴建、遷建、維修等工程項目及其所產生工程二類費用、預備費等。
(二)區行政事業單位及區屬國有企業使用財政性資金開展專題研究、規劃等技術服務類項目。
(三)其他納入財政管理資金安排的建設、維護、修繕等項目。
(四)區管委會同意實施的其他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
(五)區行政事業單位及區屬國有企業經區管委會批準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投資金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的建設、維護、修繕等工程項目,原則上預算和結算由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報區財政局備案,實行備案制度。每年度結束,區財政局根據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項目進行復核。
貨物類采購項目的預結算審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執行。
第六條 財政投資項目評審的內容
(一)資金安排的合理性和科學性。
(二)項目預算、結算及決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三)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合規性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四)項目招標方式、招標程序、招標文件、各項合同等合規性。
(五)工程建設各項支出的合理性、準確性。
(六)項目政府采購情況。
(七)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設計變更及索賠情況。
(八)項目概算復核等其他需要評審的內容。
第三章 評審工作程序
第七條 財政投資項目評審的受理
(一)資料初步審查。項目建設單位填報《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評審預受理申請表》(附件1)和《建設單位承諾書》(附件2)以及將審核相關資料(附件3或附件4)一并送達區財政局進行項目預受理。區財政局在2個工作日內對送審資料進行初步審查,若送審資料不具備評審要求,區財政局應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提請按要求完善資料后另行送審。
項目單位必須在單項工程(交)竣工驗收合格后依據有關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及時報送結算審核材料,最遲不得超過竣工驗收合格后3個月。水利工程應當在竣工驗收之前完成項目結算審核。
(二)項目正式受理。經資料初步審查,若送審資料符合要求,由區財政局收件并辦理材料移交手續,由區財政局出具受理手續并辦理評審委托事項。
(三)審核補充資料工作。工程預結算審核實行“資料催補、退審告知、限時辦結”工作制度,建設單位根據區財政局審核需要及時補送項目資料。
1.區財政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項目評審資料不完整、不齊全的,向建設單位發出補充資料通知書,建設單位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補報缺送。
2.經區財政局催補后,建設單位仍然沒有補充評審所需資料的,區財政局在催補限期到期后2個工作日內作出項目退審的決定,并通知建設單位在7個工作日內領回送審資料。
第八條 財政投資項目評審結果
(一)開展詢證和對數工作
1.區財政局對項目進行審核時,如有需要向建設單位詢證項目具體情況,建設單位必須協調施工單位一起配合做好評審項目詢證和對數工作。
2.對數工作原則上應在區財政局通知對數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大型項目(投資額1億元以上)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建設單位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完成對數工作的,應書面申請對數延期,延期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3.對數期限屆滿,建設單位無故不參加對數的,區財政局將按照項目審核情況進行后續處理:對于審核證據存疑的項目,辦理項目退審;對于審核證據充分的,將直接出具審核結論。
(二)開展現場勘察工作
區財政局在審核過程中,需要現場勘察的,建設單位須派人參加,并在必要時協調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派人參加。區財政局在核對實際情況、獲取相關證據的過程中,有關單位不得無故阻撓、妨礙踏勘取證。
(三)反饋審核結論意見
區財政局在項目評審后,向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書面征求意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反饋意見;不反饋的,視同沒有意見。
(四)出具審核意見
對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無異議的,區財政局在收到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同意意見或視同無意見后,發出《項目工程預算造價審核批復函》或《紅海灣經濟開發區財政局項目工程結算審定書》作為審核結論。
第四章 評審工作時限
第九條 一般情況下,區財政局對建設單位送審的工程預算、結算文件及其相關資料完整齊全的,自送達簽收之日起按以下時限(補充資料、回函、查勘現場、對數等時間另計)出具評審初步意見:
(一)工程預算(最高投標限價):
投資400萬元以內(含)的:10個工作日。
投資400萬~5000萬元(含)的:15個工作日。
投資5000萬~10000萬元(含)的:20個工作日。
投資10000萬元以上的:25個工作日。
(二)工程結算:
投資400萬元以內(含)的:15個工作日。
投資400萬~5000萬元(含)的:25個工作日。
投資5000萬~10000萬元(含)的:30個工作日。
投資10000萬元以上的:35個工作日。
(三)特大型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評審時間。
第五章 工程變更管理
第十條工程變更的內容
工程變更是指工程實施過程中,下列情形引起合同價款變化而發生的變更:
(一)合同工程任何一項工作的增、減、取消或者施工工藝、順序、時間的改變;
(二)設計圖紙的修改;
(三)施工條件的改變;
(四)招標工程量清單的錯、漏從而引起合同條件的改變或者工程量的增減變化;
(五)規劃、功能、設計的調整,使工程的實施內容、范圍、方式、建設規模及標準等方面發生變化。
第十一條工程變更的分類
工程合同價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原則上應嚴格根據預算執行,不允許工程變更增加投資金額,超出合同價范圍。工程合同價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項目,根據工程承包合同金額及變更引起費用,將工程變更分為重大工程變更和一般工程變更。
(一)重大工程變更
以下情形之一的,屬重大工程變更:
1.因合同工程量調整導致投資金額增減(投資金額增減=增加額絕對值+減少額絕對值,下同)占工程合同價10%以上的。
2.工程費用新增累計超過工程合同價5%以上的。
(二)一般工程變更
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一般工程變更:
1.因合同工程量調整導致投資金額增減占工程合同價10%(含)以下的。
2.工程費用新增累計不超過工程合同價5%(含)的。
第十二條工程變更的資料
建設工程項目涉及工程變更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變更的原因或依據。
(二)變更的內容及范圍。
(三)變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價款的增減。
(四)變更對工期等相關工作的影響。
(五)較大、重大變更事項提交審批前,項目建設單位應組織工程技術或經濟方面專家進行充分論證,提供專家論證意見。
(六)變更的實施方案及必要的附圖、計算資料、照片、視頻等佐證資料。
(七)相關審批部門的審核意見。
(八)財政部門要求說明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工程變更的審批
(一)一般工程變更的,項目單位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書面報分管區領導簽批同意。
因規劃、功能、設計的調整,使工程的實施內容、范圍、方式、建設規模、標準等方面發生變化引起的變更,須向區發展改革部門或項目立項其他審批部門報備。
(二)重大工程變更的項目,建設單位經其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項目建設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匯總后經分管區領導簽批,按程序報區管委會研究決定。
第六章 項目概算、預算、結算的復核
第十四條 項目概算總投資在 5000 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采用三級復核制,由區發展改革部門按《紅海灣經濟開發區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審核工作管理制度》的規定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出具初步審核意見后送區財政局復核。
第十五條 概算復核送審資料以及概算復核的內容包括項目使用功能、建設標準、 建設規模、工程造價及技術經濟指標、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及其他專項費用和概算復核意見的反饋、對數、修改、發出等,參照《汕尾市財政局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復核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對委托咨詢服務單位出具的項目預(結)算審核報告存在質疑時或認為需對項目預(結)算報告再復核的,由區財政局開展項目預(結)算復核工作。
第七章 項目決算審核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后,應當在3個月內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送項目主管部門同意后,送區財政局進行決算審核和批復。
特殊情況確需延期的,中小型項目不得超過2個月,大型項目不得超過6個月,
建設周期長、建設內容多的大型項目,單項工程竣工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可以編報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項目全部竣工后應當編報竣工財務總決算。
第十八條 在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各項清理工作,包括賬目核對及賬務調整、財產物資核實處理、債權實現和債務清償、檔案資料歸集整理等。
第十九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實行先審核、后批復的辦法。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6個月內批復。
第二十條 項目一般不得預留尾工工程,確需預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資不得超過批準的項目概(預)算總投資的5%。項目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抓緊實施項目尾工工程,加強對尾工工程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八章 項目備案管理
第二十一條 區行政事業單位及區屬國有企業經區管委會批準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投資金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的建設、維護、修繕等工程項目的預(結)算審核實行備案制度。
第二十二條 項目預算由建設單位自行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進行編制;項目結算由施工單位編制,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審核。
第二十三條 項目備案由建設單位在收到委托造價咨詢機構的正式報告后應及時收集完整的資料,報區財政局備案。項目預算在工程招標前送財政備案,項目結算在竣工驗收合格1個月內送財政備案。
區財政局負責對資金來源等情況進行審核,符合受理條件的給予核準項目備案申請。若不符合有關規定,退回建設單位補充或修正后再予以備案。
建設單位將審核結果及相關資料紙質版收集整理,并自行存檔備查。預、結算備案需提交資料清單詳見附件(附件5或附件6)。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未按要求提交備案資料的。
(二)超計劃資金投資的。
(三)其他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實施前本區所制定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附件:點此下載
1.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評審預受理申請表
2.建設單位承諾書
3.財政投資評審預算項目送審資料清單
4.財政投資評審結算項目送審資料清單
5.紅海灣經濟開發區投資評審項目預算備案資料清單
6.紅海灣經濟開發區財政局投資評審項目結算備案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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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9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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