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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區直(駐區)有關單位,各有關工程造價咨詢機構:
經區管委會同意,現將《紅海灣經濟開發區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審核工作管理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紅海灣經濟開發區經濟發展局
2024年4月16日
紅海灣經濟開發區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審核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我區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審核工作質量和效率,提高項目管理水平,推進項目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訂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2〕632號)、《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汕尾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汕府〔2022〕19號)、《關于印發〈汕尾市發展和改革局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汕發改投資〔2022〕368號)和《汕尾市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審核工作管理制度》(汕發改〔2023〕41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在紅海灣經濟開發區行政區域內使用財政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及其他財政性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項目。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紅海灣經濟開發區經濟發展局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對政府投資項目概算書的審核。
第四條 本制度所指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無違規違紀等不良執業記錄,具有工程造價咨詢技術力量,通過招標方式入選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
第五條 入選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服務期限為二年,由區經濟發展局招標確定后公布,并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進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 入選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概算書審核業務。
第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開展相關咨詢服務工作發生的費用,從年度政府財政預算中列支。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八條 項目單位在提出項目概算書審核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概算書審核申請函;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復印件);
(三)項目初步設計批復文件及初步設計圖紙(紙質版及CAD電子版),不需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初步設計審查的項目除外;
(四)項目概算書(紙質版一式兩份,電子版一份,電子版內容包括概算造價軟件版、Excel版、工程量計算稿等)。
第九條 區經濟發展局在收到項目單位的概算審核申請時,在現場確認提交資料齊全后,1個工作日內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審核。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審核任務分配方式采用循環排號法和隨機抽簽法兩種。概算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投資項目,采用循環排號法分配;概算總投資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采用隨機抽簽法分配。
(一)循環排號法:按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中標時的排位從高到低順序進行排隊派件。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接受任務后,即排至隊尾;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承擔該任務的,應當與區經濟發展局溝通一致并提交書面說明,然后排至隊尾;
(二)隨機抽簽法:采用現場搖珠抽取辦法派件。搖珠分兩輪進行,第一輪搖珠按中標排位從高到低順序隨機搖出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排序號;第二輪搖珠隨機搖出1個中選號碼,中選號碼與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排序號相對應的即為中選審核單位。
(三)同一項目可研、概算編制單位不參與該項目概算審核派件;已接受可研評估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不參與同一項目概算審核的派件;同日兩個項目以上,每個項目分別派件,已接受一個項目派件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不參與其他項目概算審核派件。
(四)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或特殊事項的概算審核任務,區經濟發展局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可以通過指定方式選擇本辦法第四條明確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
第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不斷提升概算審核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工程造價咨詢機構要確定至少l名聯系人,并確保有效聯系,及時與區經濟發展局進行業務對接,定期通報審核進度情況。
第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接受委托后,應立即開展相關工作,項目單位、編制單位應積極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受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及時將概算造價軟件版、Excel版、工程量計算稿等提供給項目單位或編制單位,以便進行數據核對。受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與項目單位、編制單位就補充資料、修改送審稿、核對數據等事宜溝通時,應互相形成書面函件,相關函件抄送區經濟發展局,并由受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以附件形式附于概算審核報告中。
第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在接受委托后,應及時與項目單位、編制單位取得聯系,對不具備咨詢評估深度的或資料缺失的,應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發出書面函件,一次性告知項目單位補充完備的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在發出補充資料的書面函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項目單位仍不能提供咨詢評估所需的相關資料的,受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書面向區經濟發展局通報情況。區經濟發展局經調查后,決定是否順延工作時間或中止。中止的,項目單位在補充齊全資料后,由區經濟發展局重新委托原接受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繼續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在審核工作過程中,受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形成初步審核意見后,提出概算審核報告前,應書面征求項目單位和編制單位意見,并對其意見采納情況進行反饋。項目概算總投資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采用三級復核制,由受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出具初步審核意見,并將初步審核意見反饋至區財政局,區財政局對項目進行復核后,將復核建議書反饋至區經濟發展局。
受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與項目單位、編制單位就初步審核意見存在爭議且不可調和的,應及時向區經濟發展局反映,由區經濟發展局通過召開協調會或其他形式進行解決。
第十六條 概算審核時限原則上不超過15個工作日,項目單位或編制單位補充資料、修改送審稿、核對數據的時間不計算在內,具體時間節點以往來書面文件為依據。確實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核工作的,受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在規定時限到期前1個工作日,以書面函件形式向區經濟發展局說明延時原因,提出延時申請,經區經濟發展局同意后,可以延長時限。受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無故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的,區經濟發展局應及時更換工程造價咨詢機構。
第十七條受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按規定時間向區經濟發展局提交概算審核報告紙質版及軟件版(紙質版一式五份,需要報區管委會審定的項目需提交一式七份)。區經濟發展局在收到概算審核報告后,1個工作日內將概算審核報告紙質版及軟件版出具給項目單位。
第十八條 受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提交的概算審核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編制依據、審核調整情況說明、概算投資審核對比表、結論和建議。
第十九條 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項目,區經濟發展局可委托另一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對已經完成的概算審核報告進行評價。
第二十條 選取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當符合回避原則,承擔某一項目初步設計或概算編制工作的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概算的審核工作;承擔概算審核工作的機構,與同一項目初步設計或概算的編制單位、項目業主單位之間不得存在控股、管理關系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重大關聯關系。
第二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在工作委托期間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收取項目單位給付的任何錢、財、物、有價證券等;
(二)接受項目單位提供的食宿、交通等便利條件;
(三)與項目單位、其他相關單位相互串通,在工作過程中弄虛作假。
第二十二條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人員必須遵守保密制度,未經許可,不得泄露工作信息。
第三章 服務費用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審核費用以項目送審總投資扣除征地拆遷費用的金額為基數,由區經濟發展局依據服務成本、服務質量和市場供求狀況,參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標準,與被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協商確定。在項目概算批復前,同一項目因設計方案變更、增減工程量和投資額等原因需要重新出具審核報告的,不重復計費。
第二十四條 概算審核費用原則上每半年支付一次。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需于付款期限到達前與區經濟發展局簽訂相關計費合同,并填寫經費請款單后送區財政局辦理支付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經濟發展局解除與該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的委托關系,并作為下一輪次招標的重要參考依據。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依法依規通過“信用汕尾”網站向社會公示。
(一)咨詢評估錯漏項投資超過總投資比例20%的;
(二)合同期限內累計兩次拒絕接受委托任務的;
(三)合同期限內累計兩次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評估任務的;
(四)咨詢評估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
經區經濟發展局確認,確因其他客觀因素造成項目投資偏差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可免予責任處理。
第二十六條 入選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在從事相關工作中,應接受區經濟發展局的監督,并在每個合同周期結束時向區經濟發展局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當年承擔工作完成情況;
(二)對自身工作的自評價;
(三)對我區管委會投資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在從事相關工作中,出現被舉報、投訴的,由區經濟發展局會同有關部門或組織專家、有關機構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按規定做出處理。
第二十八條 區經濟發展局隨機對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的工作過程進行檢查,每個合同周期結束時對入選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作出綜合評價。綜合評價結果將作為下次招標評分中加分或減分的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區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紅海灣經濟開發區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審核工作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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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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