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所在的位置 :
首頁 > 紅海灣經濟開發區 > 互動交流 > 政策解讀
一、編制背景
為進一步優化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審核工作,根據《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汕尾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汕府〔2022〕1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區經濟發展局印發了《紅海灣經濟開發區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審核工作管理制度》(紅經發〔2024〕44號)。
二、政策參考依據
1.《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
2.《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
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訂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2〕632號);
4.《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汕尾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汕府〔2022〕19號);
5.關于印發《汕尾市發展和改革局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汕發改投資〔2022〕368號);
6.關于印發《汕尾市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審核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汕發改〔2023〕415號)。
三、制作過程
《制度》于2024年1月17日征求了10個有關部門的意見,其中9個單位無修改意見,1個單位提出了相關意見共1條。其中,不予采納意見主要是概算審核階段無須提交項目選址意見書或用地規劃許可證、項目用地批準文件等材料。
四、適用范圍
《紅海灣經濟開發區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審核工作管理制度》適用于區經濟發展局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對政府投資項目概算書的審核工作。區經濟發展局在審核政府投資項目概算時,應當堅持“先評估、后決策”原則,委托有關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開展評審評估,并在充分考慮咨詢評估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策決定。
五、審核流程
一是實行項目信息化管理。項目單位通過廣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提交申請。二是落實一次性告知工作要求。區經濟發展局根據項目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項目單位需補正的材料,補正后受理申請事項;項目單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受理申請事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三是委托形式公開透明。區經濟發展局受理項目單位提出的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審核事項后,按循環排號、隨機抽簽的方式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對項目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區經濟發展局根據有關規定面向全國公開采購20家概算審核單位,合同年限2年)。四是遵循科學決策。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審核后出具初步審核意見,書面征求項目單位意見,項目單位可就初步審核意見提出異議,但理由必須充分,且需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將對項目單位意見采納情況進行反饋,相關材料以附件形式附于概算審核報告中。項目概算總投資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采用三級復核制,由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出具初步審核意見,并將初步審核意見反饋至區財政局,區財政局對項目進行復核后,將復核建議書反饋至區經濟發展局。

六、實施時間
本制度自2024年4月16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關聯稿件:關于印發《紅海灣經濟開發區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審核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圖片解讀:《紅海灣經濟開發區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審核工作管理制度》


無障礙版
聯系我們
官方微信
移動版


2024-04-24 11:36
粵公網安備 441502020001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