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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或者個人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基金支出常見情形:
(一)通過虛構勞動關系,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鑒定意見等方式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二)通過偽造變造年齡、特殊工種資料、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職工檔案,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辦理資格確認或者申領待遇等,違規(guī)增加視同繳費年限、獲取養(yǎng)老保險待遇資格條件,騙取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三)通過謊報工傷事故,偽造或者變造證明材料等進行工傷認定或者勞動能力鑒定,或者提供虛假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四)通過偽造、變造就醫(yī)資料、票據(jù)等,或者冒用工傷人員身份就醫(yī)、配置輔助器具,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五)工傷醫(y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通過提供虛假疾病診斷證明、住院記錄、病歷、報告、處方等就醫(yī)資料或者醫(yī)療費票據(jù)等,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或者幫助他人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六)通過提供虛假信息、材料,騙取工傷保險專項費用支出、失業(yè)保險基金支出的;
(七)已重新就業(yè)、服兵役等喪失享受失業(yè)保險待遇資格條件,但仍通過虛假承諾等方式虛構事實進行資格認證,騙取失業(yè)保險待遇的;
(八)通過偽造或變造檔案材料、身份信息或虛構勞動關系參保或補繳的;
(九)其他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
欺詐騙保的法律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條例》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二)通過虛構勞動關系、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三)偽造、變造個人檔案材料、身份證明、病歷資料、鑒定意見、支付憑證、信息數(shù)據(jù)等,騙取社會保險待遇;(四)違反規(guī)定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
第六十一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冒用他人證件、虛構勞動關系等手段辦理社會保險業(yè)務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不予辦理,將有關情況記入其信用檔案;情節(jié)嚴重的,處涉案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虛構勞動關系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已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并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關于確定詐騙刑事案件數(shù)額標準的通知》(粵高法發(fā)〔2014〕12號)。一類地區(qū)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等六個市,詐騙數(shù)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數(shù)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十萬元以上;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五十萬元以上。二類地區(qū)包括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門、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云浮等十五個市,詐騙數(shù)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數(shù)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六萬元以上;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五十萬元以上。
5.《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jiān)督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8號)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一)通過虛構個人信息、勞動關系,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可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guī)補繳,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二)通過虛假待遇資格認證等方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三)通過偽造或者變造個人檔案、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手段違規(guī)辦理退休,違規(guī)增加視同繳費年限,騙取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四)通過謊報工傷事故、偽造或者變造證明材料等進行工傷認定或者勞動能力鑒定,或者提供虛假工傷認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五)通過偽造或者變造就醫(yī)資料、票據(jù)等,或者冒用工傷人員身份就醫(yī)、配置輔助器具,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六)其他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發(fā)現(xiàn)欺詐騙保的,歡迎向有權處理的部門舉報,舉報電話:區(qū)號+12345,微信掃一掃右側二維碼可查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舉報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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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1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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