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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對外開放碼頭口岸限定區域管理,維護口岸安全便捷高效的通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將廣東紅海灣發電有限公司專用煤碼頭口岸限定區域范圍及管理辦法通告如下:
一、口岸限定區域范圍劃定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第四條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精神,按照“因地制宜、有效封閉、有利管理、保證安全”的原則劃定口岸限定區域。
二、口岸限定區域范圍
廣東紅海灣發電有限公司專用煤碼頭口岸限定區域范圍:卡口起,標識線、隔離網以內至碼頭泊位前沿位置區域。
三、口岸限定區域管理措施
(一)汕尾出入境邊防檢查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對口岸限定區域依法實施管理,維護口岸正常出境入境秩序,防范和打擊各類口岸違法犯罪活動,對擾亂口岸限定區域管理秩序的,依法予以處罰。
(二)汕尾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會同口岸業主單位及有關管理部門通過物理隔離、電子門禁、電子圍欄等方式對口岸限定區域實施封閉隔離,設置相應的通道、卡口或崗亭,設立口岸限定區域標識。
(三)汕尾出入境邊防檢查站通過卡口查驗、巡查抽查、視頻監控、電子圍欄、協作共管等方式,綜合施策對口岸限定區域實施有效管理,必要時,對口岸限定區域進行警戒。
(四)汕尾出入境邊防檢查站與口岸所在地公安機關和有關職能部門建立協作機制,明確責任分工,確保口岸限定區域內各類案事件及時、妥善處置。
(五)因執行公務需要進出口岸限定區域的口岸聯檢單位、公安機關等部門的有關人員,允許憑工作證件進出口岸限定區域。
(六)執行緊急任務或者執行搶險救災、搶救傷病員等緊急任務需臨時進出口岸限定區域的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按規定提供通行便利。
(七)其他需進出口岸限定區域的人員及交通運輸工具,應當向汕尾出入境邊防檢查站備案,并接受邊防檢查人員的檢查和管理。未經批準進入口岸限定區域、進入后不服從管理等擾亂口岸限定區域管理秩序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八)進出口岸限定區域的無人機(船、車)、水下機器人等特殊管理對象,會同有關職能部門聯合穩妥有效處置。
四、法律責任
擾亂口岸限定區域管理秩序的,汕尾出入境邊防檢查站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給予處罰。
五、施行時間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廣東紅海灣發電有限公司專用煤碼頭口岸限定區域范圍示意圖.png
紅海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汕尾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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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1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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