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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辦〔2026〕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
《汕尾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6年5月10日
汕尾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工作部署,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汕尾市行政區域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籌集、配售、回購及后期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政府確定籌集主體,限定保障對象、戶型面積、配售價格和處分權利,面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工薪收入群體和分類人才配售并且實施封閉管理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研究擬定政策措施,統籌全市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項目計劃管理。
各級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公安、民政、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管、不動產登記、住房公積金等相關部門依據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下同)對行政區域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負主體責任,負責需求摸底、編制規劃、制定計劃、房源籌集、輪候、配售回購、后期管理等全過程監管。具體工作由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 資格申請
第五條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主申請人應當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主申請人有配偶的,其配偶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有未成年子女的,未成年子女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未成年子女作為共同申請人,不影響其達到規定年齡后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未成年人不得單獨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六條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家庭的主申請人為汕尾市常住人口;
(二)申請家庭的主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所在的縣(市、區)無自有產權住房;
(三)申請家庭的主申請人在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所在的縣(市、區)連續繳納職工社保12個月以上(分類人才不受該條件限制)。
第七條一個家庭只能申購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應按規定騰退原承租的保障房;正在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職工住房貨幣化補貼的,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應停發補貼。
第八條申報家庭如實填報并提供相關的各類信息及證明材料,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所在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窗口或網上申請渠道提交申請。申請購買家庭實行承諾制,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簽訂相關承諾書,同意授權相關部門查驗戶口、住房等各類信息。
第九條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購買家庭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結果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政務公開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第十條各縣(市、區)根據行政區域內項目申請情況,對符合條件的未保障家庭建立輪候庫,該家庭對本市內其他項目再次提出申請時仍符合保障條件的,予以優先保障。
第三章 房源籌集
第十一條堅持“市級統籌、屬地負責、以需定建、職住平衡、定向配售、封閉管理”的原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作為住房發展規劃的重要內容,摸清需求后科學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籌集計劃。
第十二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采取新建、存量住房轉化、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等方式籌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選定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作為保障房建設運營公司,負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建設籌集、配售、回購等工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應編制建設籌集方案、資金平衡方案、周邊公共設施建設方案。市級可選定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職住平衡的原則,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面積以70至120平方米的戶型為主,收購、盤活、轉化的存量項目單套住房建筑面積可適當放寬,最大不超過140平方米,保障對象可根據自身經濟條件和需求選購相應面積的戶型。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輪候數量合理籌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房建設運營公司擬定項目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是否符合規劃、戶型面積、公共配套、資金平衡等要求進行聯合審查。審查通過的項目由其所在地的住房保障部門發布意向登記公告,申購意向達到籌集套數50%以上的項目,保障房建設運營公司可啟動實施。
第十五條新建項目取得施工許可、存量住房轉化和收購項目的不動產權已登記到保障建設運營公司名下,報請市政府同意后,可向省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報納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計劃,并享受中央補助資金、稅費減免等相關支持政策。
第十六條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中明確開工時間、竣工時間。
第十七條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遵循基本建設程序,按照建設工程管理有關規定、規范、標準進行項目勘察、設計、施工、驗收及交付。
第十八條 籌集主體應當建立資金專戶,專款專用、封閉運行。中央專項補助資金、開發貸款、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建設資金和銷售資金均應全部進入資金專戶。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資金監管,確保項目按期建成。
第四章 價格管理
第十九條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現房銷售。轉化、收購項目自不動產權變更登記后方可配售。
第二十條 配售均價由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測算確定。新建項目按照基本覆蓋劃撥土地價款和建安成本以及不超過5%利潤的原則測算確定,轉化、收購項目按照不超過同地段保障性住房的重置價格以及不超過5%利潤的原則測算確定。新建項目用地紅線外的相關配套建設投入不得攤入配售價格。
第二十一條籌集主體根據核定的配售均價,結合樓棟、樓層、朝向、戶型等因素,擬定單套房屋銷售價格,單套最高銷售價格與單套最低銷售價格應控制在銷售均價±10%以內,配售均價和一房一價原則上一年內不得調整。一房一價信息應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購房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服務費。
第五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三條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具備配售條件后,對申購家庭再次進行資格復審,經復審通過的家庭從輪候庫進入申購名冊。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籌集主體根據房源情況和申購名冊順序,制定配售方案,配售方案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房源數量、戶型面積、配售價格、選房時間、認購方式、簽訂合同時間等內容,配售方案應在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政務公開網站上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五條籌集主體應在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開展配售工作。申請家庭應在配售方案確定的選房時限內選房,選定房源之日起7日內與籌集主體簽訂購房合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繳納購房款的,視為放棄購房資格且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六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僅可用于辦理購買該套住房的個人按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抵押,不得設定其他用途的抵押權。
第二十七條 籌集主體與購房人按照購房合同約定,向屬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不動產權證書及其登記簿附記注明“該房屋屬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施嚴格的封閉管理,嚴禁以任何方式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
第二十八條項目配售較長時間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階段性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承租人有購買意愿的,在符合申請條件的情況下依法享有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六章 售后回購
第二十九條申請回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動產權證已滿5年;
(二)無貸款、無抵押、無租賃、無法律糾紛;
(三)未改變居住用途、房屋結構無拆改、設施設備無缺失;
(四)已結清水、電、燃氣、電信、有線電視等公共事業費用和物業服務費用;
第三十條 因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或銀行業金融機構實現抵押權等原因需要處置該套住房的,均應由原出售主體回購后清償相關債務。回購期限由原出售主體與執行法院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執行法院酌情確定。
第三十一條回購價格按“原購買價格+利息-房屋折舊”的原則核算,利息按照簽訂回購協議時國家公布的1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和房屋持有年限計算,不計復利;房屋折舊按照年折舊率2%和房屋持有年限計算。購房家庭自行裝飾裝修部分不計算回購價格。
第三十二條已申請回購的家庭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各類住房保障待遇。已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繼承、遺贈、離婚析產等方式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其余回購。因離婚析產、繼承發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權轉移的,該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性質不變,仍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管理,并在不動產權證上標注。
第三十三條籌集主體應建立能夠及時支付回購資金的回購準備金制度,原出售主體確實不能回購的,應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其他國有企業負責回購。
第七章 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僅支付相應的土地成本。充分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產開發企業破產處置商品房和土地、閑置住房等建設籌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在符合規劃、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閑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須變更土地用途,原劃撥的土地繼續保留劃撥方式,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出讓的土地應收回并以劃撥方式供應。
第三十五條 鼓勵存量住房轉化為保障性住房進行公開配售以及運營管理。對原采取劃撥方式供應土地的存量住房,經市政府同意轉化為保障性住房的,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不變。
第三十六條支持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向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條件的購房家庭發放個人住房貸款,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提供保障性住房開發貸款和個人住房貸款,專款專用、封閉管理。
第三十七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應納入街道和社區網格化管理,購房人享有相應的落戶、子女就學等權益,與商品住房購房人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務。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配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為申請家庭出具虛假材料、涉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公文、證件、文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籌集主體擅自向未經住房保障部門確定的申請家庭出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擅自調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除責令其限期整改、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取消其后續參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格。
第四十一條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列入不良信息記錄。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各縣(市、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另行制定需求摸底、提交申請、聯合審查、價格核定、配售管理、購買合同、回購管理等配套制度、工作流程和示范文本。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施行期間上級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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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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